《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节地与室外环境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鹿勤
DOI:10.16116/j.cnki.jskj.2015.04.002
注:本章修订工作参加人员还有:鹿勤、林波荣、曾捷、张娟、鄢涛、郭振伟
“节地”是绿色建筑“四节一环保”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建筑评价准》GB/T50378-2014(以下简称新版标准)第4章,是对建筑节地与室外环境进行评价的重要技术内容,体现着绿色建筑以人为本、倡导低碳生活的发展理念;是建设项目前期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心设计必须落实的核心技术要点,主要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卫生与安全等关键性要求以及土地利用、室外环境、交通设施与公共服务、场地设计与场地生态等评价内容。
1、新版标准控制项的确定
本次修订工作对原标准的控制项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并依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将涉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卫生与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内容列入控制项,包括项目选址、场地安全、污染物排放和建筑日照4个重要条文,以“达标”或“不达标”进行评判。
1.1项目选址
新版标准第4.1.1条是项目选址的基本要求,是内涵较为丰富的控制性条文。该控制条文的设置,强化了绿色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定规划的规定,强调了绿色建筑的建设应满足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
“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绿色建筑建设项目应选择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内,并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条文的“各类保护区”是指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划定有明确的保护范围、制定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各类政策区,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分别对应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
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文物古迹”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主要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对应国家《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
1.2场地安全
新版标准4.1.2条是对绿色建筑场地安全的基本要求。该控制条文的设置,阐明了绿色建筑建设应确保建设项目场地的安全。建设项目场地与各类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相应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距离等控制要求;若存在不利地段或潜在危险源,则应采取必要的避让、防护或控制、治理等措施;若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如原三类工业用地转为民用,土壤已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的),则应采取必要的治理与防护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3污染物排放
新版标准4.1.3条是对绿色建筑自身污染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该控制条文的设置,阐明了绿色建筑不能成为污染源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绿色建筑项目不应存在超标排放的气态、液态或固态的污染源,包括易产生噪声的营业场所、油烟未达标排放的厨房、煤气或工业废气超标排放的燃煤锅炉房、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垃圾堆(场)等。若有污染源存在,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并达到无超标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1.4建筑日照
新版标准4.1.4条是对绿色建筑日照的控制要求。该控制条文的设置,意在提请规划师、建筑师,关注绿色建筑项目初期的建筑布局与建筑设计,充分结合自然环境和气候特点,最大限度地为建筑及其主要用房提供良好的日照条件,这将有利于降低建筑的运营能耗,从根本上达到绿色建筑节能、环保的目的。日照与建筑室内的空气质量密切相关,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住宅、宿舍、幼儿园、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等建筑制定了相应的日照、消防、视觉卫生等控制标准,直接影响着建筑总体布局、建筑间距和平面设计。绿色建筑的日照标准在执行中应遵循以下原则:有国家标准也有地方标准的,执行要求高者;没有国家标准但有地方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没有标准限定的,符合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即为达标。
“不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是指:对于新建项目的建设,应满足周边建筑有关日照标准的要求。对于改造项目分两种情况,周边建筑改造前满足日照标准的,应保证其改造后仍符合相关日照标准的要求;周边建筑改造前未满足日照标准的,改造后不可再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此外,绿色建筑在进行日照模拟计算时,其计算范围应包含周边可能将受到影响或可能影响到本项目日照的建筑,尤其是高层建筑。
2、新版标准评分项的确定
本次修订工作对原标准逐条进行了梳理,并以节地的重要环节、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性条文作为绿色建筑评价的高分项,通过修改、归并和增补等修订工作,设置了土地利用、室外环境、交通设施与公共服务、场地设计与场地生态四部分内容,共涉及15个评价条文。
2.1土地利用
土地利用涉及节约集约用地、绿化用地设置、地下空间利用三个重要的评价条文,分别对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评价,满分34分;是评价绿色建筑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关键性内容和指标。在条文评价内容及其得分权重的设置上,旨在鼓励建设项目适度提高容积率、建设普通住宅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从而实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目的;同时引导建设项目优化建筑布局与设计,设置更多的绿化用地,提高土地使用的生态功能,从而改善和美化环境、调节小气候、缓解城市热岛效应。
(1)对于居住建筑: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以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对建设项目进行节地评价,鼓励建设普通住宅,单套建筑面积过大的住宅建设项目无疑会因此丢分。同时新版标准明确了绿色建筑不包括别墅类项目,虽然别墅属于居住建筑,但因人均占有的土地资源过大不符合我国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国策。此外,指标及其得分权重的设置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鼓励住区建设更多的公共绿地,为居民提供方便、优质的户外交往空间和活动空间,达到提升住区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
(2)对于公共建筑:就节地而言,绿色建筑鼓励采用较高的容积率,适度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因此容积率较高的建设项目第4.2.1条容易获得较好的评价。对于因建筑的使用功能等约束,容积率不可能提高的建设项目,第4.2.1条可能得不到太高的评价,但可以通过优化建筑总体布局、精心进行场地设计等技术手段,在创造更高的绿地率以及提供更多的开敞空间或公共空间等方面为环境和社会做出贡献,从而在本章其他条款获得更好的评价。
“绿地向社会公众开放”旨在鼓励公共建筑项目优化布局,创造更多更加宜人的绿地等公共空间;鼓励绿地或绿化广场设置休憩、娱乐等设施并定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以提供更多的公共活动场所。
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是城市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措施之一,但地下空间应利用有度、科学合理,从雨水渗透及地下水补给、减少径流外排等生态环保要求出发,本次修订明确提出了地下一层建筑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控制在70%以内的建设要求。
2.2室外环境
室外环境涉及光污染控制、环境噪声控制、风环境要求、降低热岛强度的措施四个重要的评价条文,满分18分;是评价绿色建筑室外环境的关键性内容和指标。
(1)光污染控制:条文的评价内容有意引导建设项目慎用玻璃幕墙,建筑物表面应选择可见光反射比较低的材料;同时合理选配照明器具并采取防止溢光等措施,减少光污染的产生、降低建筑能耗。建筑物光污染包括建筑反射光、夜间的室外夜景照明以及广告照明等造成的光污染,其产生的眩光会让人感到不舒服,还会使人降低对灯光信号等重要信息的辨识力,甚至带来交通安全隐患。(2)环境噪声控制:条文的评价内容是对绿色建筑设计阶段提出的环境噪声控制要求,包括检测场地周边的噪声现状、预测自身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噪声、优化方案设计并在必要
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噪声的影响。可以根据噪声来源及其分布提出合理的防噪、降噪方案,如将噪声敏感性高的居住建筑布局在远离交通干道的位置;通过对建筑朝向及开口的设置减弱环境噪声的影响;采取设置道路声屏障、采用低噪声路面、种植绿化、限制重载车通行等隔离、降噪措施;对固定设备噪声源采取隔声和消声措施以降低噪声的影响等。(3)风环境要求:条文的评价内容和指标是以人在室外行走和活动的舒适性、建筑和场地的自然通风及污染物消散、冬季冷风向室内的渗透等进行衡量的,是鼓励规划布局、建筑设计过程利用计算流体动力学手段,对不同季节典型风向、风速对建筑室外风环境进行模拟,从而优化方案创造良好的建筑室外风环境,或采取相应措施有效改善建筑的室外风环境。(4)降低热岛强度的措施:条文的评价内容明确提出了有效降低热岛强度的实施措施,引导绿色建筑建设项目应重视遮阴措施的设置以及路面、屋面设计材料的选择,减少项目本身对城市热环境的影响。
2.3交通设施与公共服务
交通设施与公共服务涉及公共交通联系、无障碍设计、停车场所设置、公共服务配置四个重要的评价条文,满分24分;是评价绿色建筑使用者生活、工作方便程度的关键性内容和指标;是绿色建筑项目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重要的考评内容。条文对建设项目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方便程度以及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便捷程度进行评价,旨在推行绿色出行的低碳生活理念,减少机动车出行对资源的消耗以及对环境的污染;条文对停车设施进行评价,明确了自行车停车的人性化设计要求,提出了提高机动车停车空间使用效率等措施;条文对公共空间的共享、公用进行评价,意在鼓励建设项目增加公共活动场所,有利提供更多的社会活动空间增进社会交往,也可提高各类设施和活动场地等公共产品的使用效率陶冶情操、增强体制,是绿色建筑倡导和鼓励的建设理念,也是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及政府投资效能的重要措施。
根据我国有关交通调查研究:人的步行速度平均为3km/h-5km/h,因此标准提出的500m大约需要步行5min-10min,是居民步行出行的可承受距离;800m大约需要8min-16min,是居民到达轨道交通可承受的步行距离。据此条文提出了评价方便程度的指标点,为居民选择步行、自行车等绿色交通出行方式创造条件,从而减少机动车出行的需求,鼓励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现象。
2.4场地设计与场地生态
场地设计与场地生态涉及场地利用与生态保护、绿色雨水设施设计、雨水径流控制、绿化绿植要求四个重要的评价条文,是遵循低影响开发的原则,评价绿色建筑室外场地保护与利用的关键性内容和指标。
建设项目应对场地进行勘查,充分利用可利用的自然资源包括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减少开发建设对原场地及周边环境生态系统的改变,工程结束后应及时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减少对原场地环境的破坏。表层土含有丰富的有机质、矿物质和微量元素,适合植物和微生物的生长,场地表层土的保护和回收利用是保护土壤资源、维持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方法之一。项目施工应合理安排、分类收集、保存并利用原场地的表层土。
利用场地空间编制场地雨水综合利用方案或雨水专项规划设计,旨在通过建筑、景观、道路和市政等不同专业的整合与协调设计,合理利用场地中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低洼地等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如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屋顶绿化、植被浅沟、雨水截流设施、渗透设施、雨水塘、雨水湿地、景观水体、多功能调蓄设施等),或利用场地的景观设计、采取相应截污措施以及硬质铺装等透水设计,以更加接近自然的方式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及径流污染,从经济性和维持区域性水环境的良性循环角度出发,控制径流总量、保护水环境,减少城市洪涝灾害,达到有限土地资源多功能开发、利用的目标。
合理搭配乔木、灌木和草坪,以乔木为主,能够提高绿地的空间利用率、增加绿量,使有限的绿地发挥更大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种植区域的覆土深度应满足乔、灌木自然生长的需要,满足申报项目所在地有关覆土深度的控制要求。
植物配置应充分体现本地区植物资源的特点,突出地方特色,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可有效降低后期的维护费用。鼓励各类公共建筑采用屋顶绿化和墙面垂直绿化等多元的绿化方式,既能增加绿化面积,有效截留雨水;又可以改善屋顶和墙壁的保温隔热效果,改善小气候,美化环境。
5、小结
节地与室外环境章节涉及的评价内容,旨在推行尊重自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障人民财产和人身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等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倡导低碳生活,鼓励建设项目更多地关注规划布局、建筑设计、场地利用、交通组织、公共服务配置、景观绿地设计与生态修复等先期设计工作,力争通过整合综合、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优化设计,为建筑的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创造更好的“先天条件”,促进建筑运行达到低碳、环保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