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业务学习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发布日期:2019-09-20    作者:     来源:     点击:

前言  

本标准的第4、5、6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一处、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刘激扬、亓延军、黄凤梅、吴丹、徐大军、马超、陈秉安、屈张莹、刘健、韩巍、王新红。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职责,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为指导和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增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4107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3.术语和定义  

GB/T1410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纳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抽查、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 子项  

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火灾探测器、安全出口、防火门等。  

3.3 单项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防烟分隔、防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3.4 综合评定  

依据资料审查和各单项检查结果做出的消防验收结论。  

4.总则  

4.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以下简称消防验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等单位予以配合。  

4.2 消防验收应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4.3 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的内容逐项进行,并如实记录结果。表中未涵盖的 其他灭火设施,可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4.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除材料审查、局部验收外,其他同本标准规定的消防验收要求。  

4.5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消防验收不合格需要申请复验的建设工程,应查阅有关整改资料及证明 文件,并对不合格项目全部进行检查及功能测试,如实记录结果,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  

5.消防验收的内容  

5.1 消防验收的内容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5.2 应审查的资料包括:  

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c)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d)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e)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f)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g)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3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内容包括:  

a)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b)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c)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d)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判定;  

e)对其它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6.消防验收的评定  

6.1 一般原则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先子项评定、后单项评定的程序进行。  

6.2 子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6.2.1 子项应按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分为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 三类。子项的名称、类别见附录A。  

6.2.2 子项的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a)子项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b)子项抽查中若有1处B类不合格项,则对该子项再抽查4处,不足4处的全部抽查。  

6.2.3 子项的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a)子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b)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评定为合格;  

c)子项抽查中,出现A类不合格项的,评定为不合格;有1处B类不合格项,再抽查的4处均合格的,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有4处以上C类不合格项的,判定为不合格;  

d)子项名称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评定为合格;  

e)消防产品经现场判定不合格的,该子项评定为不合格;  

f)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造成子项内容缺少或与设计文件严重不符的,评定为不合格。  

6.3 单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6.3.1 单项验收检查内容包括:  

a)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b)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c)防火防烟分隔、防爆;  

d)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  

e)消防水源、消防电源;  

f)水灭火系统;  

g)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h)防烟排烟系统;  

i)建筑灭火器;  

j)其他灭火设施。  

6.3.2 所有子项评定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单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a)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4处;  

b)C类不合格项不大于8处。  

6.4 综合评定  

消防验收的综合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不合格:  

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为合格;  

b)建设工程的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  

7.局部验收  

7.1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消防验收。  

7.2 申请局部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a)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b)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c)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d)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  

e)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7.3 局部验收的程序、方法及评定要求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8.档案  

8.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档案应包含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等所有资料。  

经复验合格的建设工程验收档案应将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等材料与原验收材料一并建档保存。  

8.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  

8.3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验收原始技术资料保存期限为五年,其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上一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
下一条:人防工程基础知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