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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09-10    作者:     来源:     点击: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办学发展近期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根据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政策,在充分论证教育设施资源现状的前提下,学校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要求和实际使用需求,提出基本建设项目,并根据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教发〔2015〕77号】,依照《甘肃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本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管理。

第一节  项目规划和决策

第一条 校项目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原则,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校校舍的质量与安全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从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确保学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合格,争创优良。学校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学校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等参建主体,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相关人员是项目工程质量的责任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学校应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条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精心管理。

第三条  学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监理公司和基建规划处签署确认,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凡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增加投资额,学校应当按照省发改委、财政厅批复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事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预计超投资项目,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擅自实施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追究校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违规责任。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增加的投资原则上由学在总投资中调剂解决。

第四条  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由学校委托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教育厅初审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备案,获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申请审批或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五)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或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登记表;

(六)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对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对于不涉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九)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及资料。

第六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行审批(或备案)前投资咨询评估制度,咨询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建设项目的决策,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办学发展和需要,提出新建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投资及建设工期等项目情况,提交学校基建规划处讨论后,学校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建设内容、投资效益等问题进行论证评估,将项目建设方案提请学校党委讨论决策,上报教育厅审核。

第二节  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八条 学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是校内基建工程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应按学校校园总体规划要求,向基建规划处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提请党委会审议。

第九条  经学校党委会审议同意,基建规划处拟订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经校党委讨论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

第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规划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按程序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等手续,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学校新校区规划和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厅审核,转发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论;

(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三)场址选择;

(四)建筑方案选择;

(五)节能节水措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八)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

(九)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十)项目实施进度;

(十一)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二)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十三)财务评价;

(十四)社会评价;

(十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二条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准后,学校基建规划处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经教育厅审核后,报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三节  项目设计与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改革委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校园建设规划、勘察结论、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要求,提出初步设计方案,作出项目建设资金概算,由学校报规划、发展改革委审批。批准的项目设计概算为该建设项目最高投资限额,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学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学校和设计单位根据规划、发展改革委对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意见及工程设计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吸纳评审专家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

使初步设计方案使用功能更加科学合理。

第十四条  学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后,学校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建设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应确保年度投资计划完成。

第十五条  学校基建项目工程立项和设计获批准后,学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报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报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的设计。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动迁等相关手续,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及办理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严禁学校建设项目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提高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施工图出图后,基建部门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全面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对原有校舍进行改扩建和装修,不得擅自变动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工程或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委托该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不具有设计方案和未办理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的不得施工。

第四节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学校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招标选择优秀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条  学校建设项目工程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代理、代建、监理、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的受托人,代表学校签订各类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建设工期。学校在与各有关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基建工作廉政协议书及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条款拟定后,须经学校聘用的法律顾问审核。基建部门负责落实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对学校与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代理、代建、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要进行严格管理,认真检查合同约定条款的执行情况。要按合同条款约定支付工程款。发现建设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

第五节  施工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由基建规划处组织实施,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学校要主动协调参建各方主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履行工作职责,督促、检查参建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机构、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等,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要与学校教学、生活区严格隔离,设立施工车辆专用通道,或制定醒目的交通标线、标识,确保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因施工引起的破坏。有效控制和治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影响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涉及的市政道路和管线、公共交通、水、电、电讯等配套设施建设,学校在规划设计中要主动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促使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与学校建设项目同步,保证学校建设项目竣工后按期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前,学校基建规划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学校基建规划处必须指定建设项目工程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必须熟悉其管理的工程设计文件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以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程及操作规范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现场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设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学校基建规划处现场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设项目工程材料、设备采供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大宗基建材料、重要物资设备的采供均须公开招标。基建材料、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干”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

第二十九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学校采购还是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学校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节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教育部关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组织实施。学校计划财务处严格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资金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按合同约定、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情况,经校领导会签办理支付工程款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建设资金的投资预算、会计核算、财务决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设项目财务会计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资金与财务会计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的财务决算;

(三)组织建设项目资金收入与支出、建设项目成本的会计核算;

(四)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时筹措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的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

(六)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标、合同签订;

(七)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八)定期收集汇总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工程资金。学校计划财务处要加强建设项目工程成本管理,按工程项目核算成本,分别建账,保证项目工程成本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乱摊乱挤成本,不虚列谎报成本,不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保证资金规范运行。

第三十五条  严格学校建设项目工程的付款审批制度。在建设工程项目尚未列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之前,经学校同意后,可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前期费用计划支付前期费用。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建设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代理、代建、施工、监理、分包项目、材料及设备采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付款。

第三十六条  遵循按工程质量、进度付款的原则。学校建设项目工程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学校计划财务处予以支付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至合同总价的90%。对变更、签证增加的工程价款,需在办理完整手续后支付工程款至工程审核价的70%。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经审计后支付至工程审核价的95%;质保期满并经学校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确认项目质量无问题后支付项目工程尾款,即退回3%质保金。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设项目资金按规定程序支付。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财务会计不得支付建设项目工程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会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节  投资与审核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设项目投资实行预算管理。基建、财务、审计各方严格执行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办法,加强项目计划与财务预算的整合,杜绝无预算的项目。申报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审核,并视当年财力合理安排。项目预算已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发生的不可预见预算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加强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并对项目完成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学校基建规划处负责组织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核。审核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审核监理审查的工程预算及竣工决算书。审核依据为:

(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

第四十一条  现场代表督促代建、监理、施工单位于竣工后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决算资料、确保决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反映工程的造价。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基建工程决算的审计。审计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审计经基建规划处组织审核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并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基建规划处根据审计处提交的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决算价款的手续。

第八节  竣工与保修管理

第四十三条  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在完成经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文书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学校基建规划处应事先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四十四条  学校基建规划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建设、消防、环保、档案管理部门等验收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具体要求,交付使用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决算后列入定资产。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向学校基建规划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应出具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项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应责成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与施工及有关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

第九节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学校基建规划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工程项目备案要求,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其内容包括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图纸、合同等建设资料。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四十八条  项目工程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前原则上不外借。如需外借应经学校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并约定归还日期。查阅、借用档案应保证档案资料完好无损。如需复印档案资料,必须征得基建规划处主要负责人的同意,并注明被复印文件名称及复印份数。为防止档案资料丢失、缺损,在资料文件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登记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基建规划处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资料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工作,以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在发生丢失、被盗及其他严重情况时,应立即向主管部门领导报告,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十条  学校基建工作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反馈和发布等由学校基建规划处负责。基建工作管理制度、基建规划处廉政建设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及各岗位工作要点,以及招投标工作,材料、设备采供,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信息应在网上公布,加大基建工作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力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基建规划处负责对工程项目所用建筑材料、设备的市场调研和信息收集,建立价格信息库和供应商资料库;并建立建设项目工程评审专家库,保证专家库中校内外各专业专家的数量。

上一条:国家发委改明确,除勘察、设计、监理外,涉及工程的其他中介服务不属于法定招标范围
下一条:教育部印发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2015年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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